基层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面临的困难和解决的建议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检察系统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最近几年来检察系统新增的业务。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及自侦部门转隶的情况下,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办理,既是一种挑战,也是一种机遇。
  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办理,具有很强的司法属性,是基于对证据的综合考量,发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司法建议,其性质类同于侦查监督部门办理批捕案件,这就对办案人员的法律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通过此类案件的办理,能够将长期处于边缘化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推到了前台,并且这项工作的开展也被纳入了驻所检察室规范化达标的硬性指标之一。因此,此项业务的开展和办理,可以使执检部门从以前的办事向办案转变,回归到法律监督的轨道。可以说,办理好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关系到执检部门此项办案权限的存废,关系到执检部门未来的命运,关系到执检部门的形象,乃至检察机关的形象。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完整的羁押制度,通过此项业务的大力开展,能够成功的减少羁押率,减轻监管场所的工作压力,这也意味着将是我国人权保障的巨大进步。
  另外,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有助于减少审前羁押率,降低诉讼成本,有效的遏制了超期羁押、久押不决案件的发生。现阶段,羁押率居高不下,因此做好审前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能够很好的治理超期羁押、久押不决现象,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善举。
  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开展现在仍需要加强,以巴彦地区为例,每年的批捕人数达到了一百多人次,监管机构羁押人数长期保持在90-100人,案件的诉讼环节之间的衔接,以及各个办案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不够,导致我院现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对于高检院规定的占批捕率3%的任务的完成尚有一定难度,特别是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对于一些轻型犯罪,直接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每年流失了很多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资源。
  综上所述,现阶段基层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面临着以下几个方面的困难:
  一是观念、理念落后,办案意识不强,重要性认识不够。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必须征求多方的意见,开展大量调查核实和评估工作,工作量大,大费周章,办案太积极容易被人误解为“收黑钱”,办理人情案,而且还要冒着得罪办案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同事的“风险”。如此出力不讨好,而且还是一项新增业务,尚且处于摸索阶段,办案人员在一定程度上会存在不愿意办理,不会办理和害怕办理的状况。
  二是领导不够重视,关系没有理顺。面对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和自侦部门已经转隶到监察委之际,执检部门作为新的检察系统主力军,同时新增业务的开展,在现阶段未能得到很好的重视,在人、财、物方面没有给予大力倾斜和扶持,还存在认为“监所部门”为“养老的地方”、被边缘化科室那样对待现阶段的执检部门,这已经不合适宜了。
  三是社会认知程度不高。作为检察机关的新增业务,基层检察案件中,可以说百分之百的在押人员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办理程序及流程不够了解,也不知道什么是羁押必要性审查,更不知道在他们羁押期间会享有这样一分权利的保障。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通过依职权审查和家属、律师申请来完成案件,但是被羁押人家属对这方面了解不多,在思想中只存在着只有公安机关能够对被羁押人变更强制措施,律师对这方面的认知也不完全,导致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开展缓慢。
  四是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办案机制。司法改革仍在进行中,相应的司法责任制度尚未完善,政策法规尚没有落实到位,导致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有时缺少相应的依据,影响了此项业务的整体发展。同时,由于现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办理仍处在摸索阶段,此项业务开展的时间不长,可供参考的经验及经典案例相应有限,对于能够如何更快、更好、更出色的完成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办理没有明确的一套完善方案及流程示意。上下级执行部门对于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都同处与摸索阶段,基层执行部门缺少上级指导,实践中由于害怕出现办案错误,导致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畏首畏尾,不能放开手脚大干一场,执检子系统的上线运行及应用也没有能够得到完整、严谨的培训机会。
  针对以上问题,如何才能够顺利的完成办理好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提出几点建议:
  一是要领导带头提高认识,加强重视。更新办案思路,将其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业务来抓,同时也要更新思路,加强对执检人财物的支持力度,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尽快捋顺关系,各部门相互配合,完成此项业务工作。
  二是加强干警队伍建设和业务规范化。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作为现阶段执检新增业务,要勇于创新,勇于借鉴,加强交流,尽快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办案流程,完整的制度,办案标准,为办案人员多争取培训学习和交流的机会,培养一些业务骨干、业务精英。
  三是上级加强调研,下级部门加强情况反馈,强化释法宣传力度。同时也要加大羁押必要性审查宣传力度,切实履行好告知义务,提高社会公众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认识。如果条件允许,建议联合公安、法院等机关利用电视、报刊、网络、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广泛宣传轻微刑事犯罪案件非羁押诉讼中典型案例和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让公众明白逮捕只是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之一,不是办理刑事案件的唯一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并非放纵犯罪嫌疑人,进一步规范、制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利义务告知要求和相关法律文书,拓宽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渠道,开展法律讲堂、设置羁押必要性审查公开栏,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切实理解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这项权利的价值,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
  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开展,不仅关系到司法体制改革的成败,更是的关系到检察机关的司法监督权利的重要性。办理好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才能展现执检部门的风采,明确检察机关在司法工作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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